《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》办事指南
一、适用范围
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。
二、审查类型
前审后批。
三、审批依据
(一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29项: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,实施机关:国防科工委。
(二)《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2号)第三条:“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。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,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(以下简称许可证)后,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”。第四条: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)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,负责审查、批准和监督民用航天发射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。”
四、受理机构
国防科工局。
五、决定机构
国防科工局。
六、审批数量
无限制。
七、申请条件
申请人条件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保守国家秘密;
(二)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,不损害国家利益,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;
(三)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、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;
(四)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;
(五)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、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八、申请材料
(一)申请材料清单(略)
(二)申请材料提交
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。
九、申请接收
(一)接收方式
1.机要接收: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一司。
2.现场接收: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系统工程一司。
(二)办公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00—12:00,下午13:00—17:00。
十、办理基本流程
图1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图
十一、办理方式
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提交有关文件材料(详见第八节),国防科工局按流程审批(详见第十节)。
十二、审批时限
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,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、听证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等的,不计入时限。
十三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
无审批收费。
十四、审批结果
发射许可证。
十五、结果送达
作出行政决定后,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各单位,并通过机要方式将结果送达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取证。
十六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
(一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等,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:
1.陈述权、申辩权。
2.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。
3.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(二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等,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
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,不得隐瞒有关情况,不得提供虚假材料。
十七、咨询途径
(一)电话咨询:(010)88581094,88581235(不得涉密)
(二)现场咨询: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一司。
十八、监督和投诉渠道
(一)电话投诉:(010)88581256、(010)88581422。
(二)电子邮件投诉:xzsp@sastind.gov.cn。(内容不得涉密)
(三)信函投诉: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(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,邮政编码100048)。
十九、办公地址和时间
(一)办公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。